10、著名的大“札撒”令《br/》《br/》

乡下哥哥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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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铁木真四十一岁。这一年铁木真汗颁布了著名的大“札撒”令,当然这时的“札撒”还只具雏形,统一蒙古后定型的“札撒”才完全具备下面的内容(有的称《成吉思汗法典》)。

    铁老大颁布的札撒(《元朝秘史》释为“法度”﹑“军法”)。对当时的蒙古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改革文件,作为正式法令对领导权、军队建制、社会习俗和律令都重新规定,规范了各阶层人员的行为准则。这个札撒可以说是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真正至高无上的,不可抵触的。

    这个札撒在政治制度方面规定,最高权力集中于可汗,全蒙古只能有一个在位的君王一个汗的称号,若汗死,只能由汗的后裔继位,但必须经贵族议会的推举。就是这“贵族议会推举”,使蒙古帝国在中华几千年封建政治制度统治过程中闪出了短暂的“不和谐”光芒。甚至蒙古帝国的这种“贵族议会推举”被现在的一些研究者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民主选举体制。

    铁老大还设立了一个对他来说很有创意的新职务,即大断事官(也可札鲁忽赤),来监督与协调新扩大的行政体制的活动。这个官职大概是和汉王朝的宰相差不多。在这个重要位置上,对于人选的选择应该是慎之又慎的。这不仅要有超凡的能力更要对大汗有绝对的忠心。铁木真汗并没有选择他的儿子来担任,而是选择了被他家所收养的塔塔儿弃婴失吉忽秃忽同志来担任这一重要职务。

    大断事官的职责多种多样。根据铁木真汗发布的命令,他将划分并分配属民,即决定怎样把属民分配给各军事单位与汗室。正如他的头衔所显示的那样,失吉忽秃忽具有帝国最高的法律权威;他将审判所有的恶人,而且被授予掌握犯人生杀的大权。同时,他被指令制定并维护一部“青册”,在那里面,所有的司法决议,包括铁木真汗本人的法律训言(札撒)都被保存起来以备用作将来司法判决时的条例。所有有关部众分配的事例也记载在里面。

    铁木真汗的宗室、外戚按照“各分地土、共享富贵”的原则,在各自封地内行使统治权力。他们对帝国政治生活的参与,主要表现为出席诸王大会,决定立汗、征伐等大事,平时并不亲自参加国家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而大断事官和怯薛成员作为大汗的亲信家臣,恰恰在后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军事方面的建制和管理:编制了军政同一的千户军。规定家有男子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七十岁的人还能上战场,可见当时的蒙古人是很牛的),尽签为兵,十夫长、百夫长和千户长就是这些士兵的军政长官,所有人都只能留在指定的千户、百户、十户内,迁移者要被处死,收留他的人也要被处死。

    千户、万户的名号代替了原来的氏族、部落的名号,变成了有编制的军队,而不是随时可以分裂,随时可以投奔他部的松散的部落联盟。开国有功者为千户,分封所得的牧地范围,世袭管理。千户既是行政的,也是军事的组织,他们要生死在一起,在战斗中若不是整个军团退却,部分退却者一律处死,若有人被俘,同伴没有去救也要处死(这个制度也是后来他们在战争中胜多败少的根源)。

    札撒的其他方面,也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札撒规定的刑法非常严厉,对杀人者、通奸者、盗窃者处死刑;抓了别人的逃犯不归还其主人的、经商而第三次破产的人也是处死;对大汗出恶语的人,用土填嘴,然后杀死。几乎对所有的犯罪都处死刑。札撒还规定,女奴的子女也有财产继承的权力。从这点看实际上多少改变了旧有的奴隶制度。

    这还不算真正具有进步性,这其中更值得我们现代人重视的是,建国后的札撒中,还包含有爱护草原、爱护河流湖泊,严禁破坏、污染的内容。将生态保护纳入法律体系,这在今天看来是一件多么了不起的事,也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的。

    另外,在掌印、狩猎、马匹等牲畜的管理与经营、官帐的建筑、军务的管理、军需的供应等方面,铁木真汗都以法定规,从而推动蒙古民族从没有法律的野蛮状态跨入初级法制社会的文明状态,并在短短的数十年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民族。

    当时曾到蒙古草原传教的欧洲传教士对这个札撒惊异的描述道:铁木真汗发布的训言,目的是在蒙古人中保持和平,规定十分严厉,以致没有人偷别人的东西,也不伤害其他人……他制定了许多好的法令,以确保和平。(如果现在的法律对贪官们严厉一些,估计贪官会少得多呢,呵呵。)

    当然,上面有相当一部份是在1106年铁老大统一蒙古后补充完善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