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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换的律师是抱有很大的希望的,听说她是律师所的部长。我想,一个部长亲自过来办我这个案子,这是荣幸,之前的纠纠葛葛也就不要去多想了吧,也许从这里就要翻篇了呢。
她第一次来了告诉我,我交给实习律师的两万的差旅费,实习律师来过一次减去一次的差旅,还剩下13000已经转交给了她。我心想,四次差旅费20000,那么使用了一次,是不是应该转交给她15000呢?果然在这里又成了个梗。
这个律师她比较贴心的地方在于,说话柔声柔气,有时候及时的表示理解你的遭遇,能安抚你的内心。这在她看来,算是额外的付出了。本来她的工作是不包括安慰别人的,现在她已经超出了工作范畴来安慰你。而且她能来接我这个案子,她说也是前面的实习律师求着她的,求了她很久,她才愿意接的,她是为了帮实习律师的忙,才接我这个案子。第一次我们见面在房间里在谈及案件整个过程的时候,我也谈及了内心的真实感受。她的倾听让我感到亲切。通过后面的接触发现,她从一接下这个案子,心里就有点数了,最初没有表现出来,慢慢的随着长途办案带来的不适感递增,以及交通的不便带来的麻烦,她的那种不适就越发的明显起来。这个案子她们觉得收的钱太少太少了,完全不在她们律所所谓的一个标准里面,完全是出于同情才收了六七万。(我不知道如果不是出于人情的话,这类案子她们会收多少,也不清楚她们的标准)似乎,她们有接不完的大案子。我这个案子不讨巧的地方吧,收的钱少,距离还远。过来一趟长途跋涉,转几道车,太耗费精气神。
这又回到了最初谈这个案子的时候,实习律师跟我交代的一切,也就代表了他作为律所的成员跟我承诺的一切。清晰的记得,那是在夏天还没来到的时候,我站在窗子前接的他的电话,我们谈完了费用的问题,当时我的心里就觉得吧,这可是不小的一笔,超出了我的预算。他开口就是五万,我思考片刻,答应了他。过一会儿他再打一个电话来,说跟律所的人商量了五万不行,得六万。怎么又多了一万,因为涉及到两个人的差旅,因为他是实习生,当时还没有律师证,需要一个老律师带带他,之所以产生两个人的差旅费的问题,就由我来承担了。我想了想,这个律所的主任曾给过我多次正面的指引,就算是她所里的实习生,只要能用心给我做这个案子,就相信吧。实习生来了一趟我的老家安徽说是水土不服,旅途这么颠簸,南方的气候也不适应(我们老家离杭州近,从北方先到杭州,再从杭州到广德的火车只需两小时)。实习律师心里筹划着,怎样能退掉这个案子,最终又能圆的过去,最好不用他承担后果,又不会被律所责怪。最终在他的魔术般的一天三变的语言模式中,我终于提出不愿意再让他来代理我的案子了。
换了律师来,折腾了两次长旅,她也深感这趟旅程实在是折腾啊。回程飞机晚点不说,她说订好的酒店也退了,各种因为距离而带来的不便,大大削减了她想继续过来打这场官司的决心。她很清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体都已经支撑不了多久了。上次法院同意我们自己去找鉴定机构的时候,她就让我一个人去做这件事了。最初是我自己提出来想在上海找找看,那也是在她并没有说要帮我找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我自己不得不找啊。要跑路的事,要耗费体力的事,要跟法院或医院沟通的事情,都交给我独自去做。这样一来,一旦没做好,那也是我自己亲自做的,与她无关。
我找了一家愿意做这个鉴定的,把法医的电话发给律师,希望她能帮我打个电话给法医,律师拒绝了。她的理由是,我自己直接跟法医沟通更好,她不便插进去,她再一说,反而会起反作用。最终,这个事情没有敲定下来。法院的人把资料送过去之后,没有送到那位法医那里,而是送到另一个部门,且法院的人多了几句嘴,撒谎说这份材料被好多家鉴定机构退了,人家不想找麻烦,也没有愿意收下这个鉴定。律师又说,你看啊,这个事情交给你做的你没做好吧。是吧。
律师主动提出来,去湖州九八医院调取主观病志的那次,上次实习律师拿着法院开具的调取令都没调取到病程单,可是最后,还得我来为他的办事不利买单。新换的律师提出来这个主观病志的重要性,肯定是要弄到手的啊,那么她不辞辛苦,也要费心费力的给我去调到那个东西。说的就像那是她工作额外的事情,本来她的工作不包括去调取这个病志的,本来她可以在律所忙着应对更大的官司的,为了我的事,她不惜把她手头上的事情放下,出于同情和帮助,帮助我来把这个资料给调到。多么仁至义尽了。牺牲了她的时间,牺牲了她的精力,牺牲了她的赚更多钱的机会,来为我这个本来不属于她的工作范畴的事来额外操劳,这是多么超额的一次付出啊。
所以呢,涉及到新的差旅费5000元,必须由我提前支付,否则她是坚决不去的。她说我前期支付的差旅费还包括剩下两次的差旅费,一次是鉴定时需要用的,一次是最后一次开庭需要用的。那如果这次把最后一次开庭要用的差旅费给用了,最后一次开庭了她来不了怎么办呢?她说到时候如果我还要为难她,不付给她差旅费,她怎么办呢?听到这些,我的心里又是一阵冰凉。人和人之间的防备需要这么大吗?真正涉及到利益的时候,她的反驳能力,工作能力,策划能力,完全超出了对付我的对手的劲儿。但她所说的,又实在挑不出什么毛病。如果她把应对当事人的这股劲用来应对我的对手,估计这个官司并没有那么难。无论从她个人付出精力的角度,还是省事的角度,对付我更容易。对付了我,这个官司她就打的更没有负担了。对付我,官司打不赢,一切后果都由我自己来承担,她可以有一堆的理由来撇清自己。我感受到的是,官司的输赢,对律师来说,无关痛痒。在去调取九八的病志之前,她叫我给九八医院病案处以及医务处主任打电话,让我先确认,看看两个人在电话里说的结果是否一致。我打给病案处电话,也是当着她的面打的。这是她的谨慎小心吧。对于一个有资质的律师来说,拿到法院的调取令,去医院调取一份资料,是不是需要那么繁复,繁复到必须需要当事人也亲自给医院先打电话确认,沟通清楚,她再出发。人家花钱请你打官司,官司打到什么程度,事事都要当事人亲自去打电话,亲自去参与,亲自去做吗。